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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發展國家經
濟建設及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工業生產事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
條之規定,設置各類工廠。
工廠得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設置由輔導會依計畫定之。
工廠業務職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