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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或三人,均簡任。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秘書長襄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