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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督察十人,其中五人簡任,餘薦任;
掌理督察、調查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