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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至五人,分由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各派次長一人擔任,委員二十人
,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國防部人力司司長。
二、國防部法制司司長。
三、國防部主計局局長。
四、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
五、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執行官) 。
六、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次長。
七、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八、陸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九、海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空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一、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二、軍管區司令部參謀長。
十三、憲兵司令部參謀長。
十四、中正理工學院院長。
十五、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十六、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
十七、教育部軍訓處處長。
十八、內政部役政司司長。
十九、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兵役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