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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分設計畫執行兩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三至五人,均由總幹事網羅
對體育有貢獻與興趣之軍中體育人士充 (兼) 任之,其職掌如左:
一、計畫組:
(一) 研究國軍體育業務之發展及改進。
(二) 策劃國軍之體育活動。
(三) 策劃以體育促進軍民間情感,增強互助合作。
(四) 策劃以海外僑胞及國際人士之體育交流,增進國民外交。
(五) 策劃以體育培養國軍官兵身心健康,發揮戰鬥力量之具體辦法。
(六) 策劃國軍之體育設備與器材之補充。
二、執行組:
(一) 國軍體育運動競賽之推動。
(二) 發展國軍各級單位體育業務。
(三) 國軍體育調查統計與督導考核。
(四) 國軍體育之宣傳輔導。
(五) 社會及國際間體育競賽之執行。
(六) 本會之總務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