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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參謀總長兼任,副會長二人,由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 及主管體育業務之副參謀總長兼任,政策委員六人,由陸、海、空 聯
勤、警備各總司令及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下設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
一人,由作戰參謀次長兼任,委員八人,由作戰助理參謀次長 (執行官)
,主管體育業務之作戰助理參謀次長、處長、及陸、海 空、聯動、警備
各總司令部主管體育業務之署 (處) 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作戰參謀次
長室主管體育業務之副處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