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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主
任、助理次長 (執行官) 、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處長
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主任
、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職務列上
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
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