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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