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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之僑居地有效護照、永久居留證、國籍證明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認定之。
前項所定文件,依僑居地法令不具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