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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條例申請獲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再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時,得免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