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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證。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登記證。
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
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