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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華僑捐獻在僑居地舉辦慈善文化教育者,經我駐當地使領館或機構證明,
無使領館或機構之僑居地,經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證明,得由僑務委員
會比照第四條各款所定標準審核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