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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海內外人士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致力愛國工作、僑社團結、僑社福利或僑民權益,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二、對僑民教育推展,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三、對擴展僑商經濟事業及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四、對維護國人權益、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推動公眾外交、國際人道援助、協助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等事務,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五、其他對於增進國家、僑務工作利益及提升國家、僑胞形象,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足資表揚。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