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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切實遵守實習單位所訂之有關規則,並接受實習
單位指導,專心實習;違規者按情節輕重處分,重者立即停止實習,限期
返回原僑居地。如實習中途無故離去者,由本會函請申請機構 (實習人員
所服務機構) 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