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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習費用全部由申請機構或實習人員自行負擔,包括下列各款:
一、由居留地回國及返回原居留地之雙程旅費。
二、在國內實習期間之食、宿、交通、醫療及損害賠償各費。
三、其他有關之費用。
申請機構及實習人員不得請求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