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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現任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均不得為投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