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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師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如左:
一、教師服務年資自到職日起算,在本辦法施行前或在華僑學校立案前之
服務年資,得併計追算。
二、曾在部會立案之華僑社會教育機構任教者,其年資得合併計算。但其
中斷之時間應扣除之。
三、在脫離部會輔導與聯繫之華僑學校任教,其服務年資不予計算。但有
特殊情形者,得報請部會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