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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獎勵依左列標準分別辦理:
一、任教屆滿十年者,頒發獎狀壹紙及獎金美金貳佰元。
二、任教屆滿十五年者,頒發獎狀壹紙及獎金美金參佰元。
三、任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獎狀壹紙及獎金美金肆佰元。
四、任教屆滿二十五年者,頒發獎狀壹紙及獎金美金伍佰元。
五、任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銀質僑教獎章壹枚及獎金美金陸佰元。
六、任教屆滿三十五年者,頒發金質僑教獎章壹枚及獎金美金捌佰元。
七、任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匾額壹方及獎金美金壹仟貳佰元。
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每年六月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