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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在部會立案之華僑學校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經
查明屬實後分別予以獎勵。
未經立案而與主管部會經常保有聯繫,且辦理成績優良之華僑學校,其教
師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