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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僑生社團得舉行下列各項活動:
一、會員大會:
(一) 由幹事會召集之。
(二) 常會每一學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幹事會決議後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如經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開會時,幹事會應隨時召開之。
(三) 開會五日前應分報肄業學校及本會。
二、幹事會會議:
(一) 由總幹事召集之。
(二) 常會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總幹事得召開臨時會如經三分之一理事聯
名申請開會時總幹事應隨時召開之。
三、歡迎新同學或歡送舊同學會:經幹事會決議適時召集之。
四、社團負責人座談會由本會隨時召集之,各社團負責人應依時出席倘因
故不能出席時,幹事會應指定幹事代表出席。
五、地區社團分區座談會:由本會隨時召集有關社團舉行之。
六、歡迎僑居地有關重要人士舉辦茶會或聯歡晚會等由有關社團自行酌辦
,但應分報肄業學校及本會。
七、康樂活動:由各社團自行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