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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僑生社團幹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幹事七至十一人組織之。
幹事之任期,交接及職掌等分別如下:
一、任期為一學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每年五月間
為改選期,連選得連任。
二、新舊任幹事應在新幹事選出後一週內交接完畢,並分報肄業學校及本
會。
三、職掌分配:
(一) 總幹事 (團長、社長、或會長) 一人由幹事互選之,綜理日常事務
。
(二) 副總幹事一至三人,由總幹事提名經幹事會決定之,協助總幹事辦
理日常事務。
(三) 幹事分掌各股事務。
(四) 總幹事必要時得聘請助理幹事若干人協助幹事辦理各股事務,其任
期亦為一學年,必要時總幹事得隨時解聘之。僑生社團職員一律為
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