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經核准登記組設之僑生社團,均應接受肄業學校及本會暨有關機關之輔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