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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僑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金:
一、享有公費並同時獲得其他獎助金者。
二、能自備費用往其他地區渡假者。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依法判刑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者。
四、上學期記大過一次以上者。
五、上學期工讀績效經學校考評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