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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委員十
人至十五人,由本會就社會熱心人士及僑務有關人員分別聘任之,任期三
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