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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後,應按期分送當地使領館或駐
外代表機構、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各一份備查。經核准內銷之新聞
紙或雜誌,並應檢送入口地區主管機關一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