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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華僑團體或華僑事業機構推行華僑
社會教育,所需經費自行籌措或由僑社公有財產撥充,其辦理成績優良者
,本會酌予獎助。
華僑團體或個人自願捐款,以充推行華僑社會教育經費者,依華僑熱心公
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所定標準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