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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推行海外華僑社會教育,採下列三種方式:
一、設置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負責推行。
二、由華僑學校、華僑團體、華僑事業機構兼辦。
三、選擇華僑集中之重要地區籌設社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