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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辦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以國內未設戶籍或原設戶籍已辦遷出
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為限,並應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具有僑居身分者。
二、在國外出生或居住四年以上,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國籍者。
三、屬大陸地區人民,應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或取得當
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