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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海外華僑團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謀取僑社公眾福利著有成績者。
二、對所負任務能迅速達成者。
三、經定期考核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