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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駐外機構受理外國人申請尋職簽證,經檢視應備文件齊全後即予受理,並在審查無虞後,由駐外機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
駐外機構審查後,如對申請人之資格有疑義,得轉送外交部,由外交部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