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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向駐外館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件。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駐外館處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另檢附其父母書面約定申請人中文姓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