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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作成之文件證明文書簿冊,其銷毀之處理,依檔案法規及外交部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