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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