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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駐外館處辦理遺囑公證、認證及文件證明卷宗內文書者,每閱覽一次,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或美金六元。
請求交付上揭卷宗內文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或美金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