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身
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領務承辦人員對前項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內容有疑問時,應先函請其核發
機關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