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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駐外館處應編製公證、認證書登記簿,於每一公證、認證書或認證證明作
成時,依次記載。
公證、認證書登記簿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