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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申請者,應提出其已得允許或同意之
證明書。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