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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領事規費包括下列各類:
一、護照費。
二、旅行證書費。
三、外國護照簽證費。
四、文件證明費。
五、其他領事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