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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分為左列四類: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居留簽證。
四、停留簽證。
前項簽證准許留華之期間及簽證種類之變更,由外交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