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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在我國領域外犯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