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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