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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務為軍公教人員兼任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兼任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對於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部核准。管理規範變動時,亦同。
經本部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