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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