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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中央行政機關授權之機構、團體,指我國政府於無邦交國家設置之駐外機構或依法令授權委託處理涉外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但因外交情勢所必要之特殊情況,經外交部指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條所稱國際組織,指政府間國際組織。
本法第二條所稱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指無邦交國家中央政府為處理與我國之外交、領事或文化商務等事務而設置之組織或於我國設置之代表機構。但因外交情勢所必要之特殊情況,經外國中央政府指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