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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應與所屬駐外機構合署辦公。但因業務特性不宜合署辦公或因駐外機構辦公空間有限未能容納所有人員,經洽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