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之待遇及福利,依原派機關駐外編制表所置駐外職務等級辦理;未訂有駐外編制表之機關,應訂定其機關職務與駐外機構職務之職級對照表,專案報經外交部核准後,據以辦理。
各機關駐外人員之陞遷、待遇及福利有明顯差異時,外交部得協調相關機關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