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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差假,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離開任所時,應報請館長同意後自行陳報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由館長指定代理人代理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