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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前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館長代理職務;副館長亦未派定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或本通則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