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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投資額度未達一百萬美元之投資案件,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秘書長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時得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其經審核通過者,提請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