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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應與國內外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契約,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予赴有邦交國家投資之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並由本基金會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本基金會依本辦法規定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提供保證,應依市場情況,收取保證手續費。